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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关于开展2017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 资金申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关于开展2017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
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区级相关部门、各微型企业:
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发〔2017〕18号)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现就合川区开展2017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注册资本在15万元以内的微型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超过15万元的微型企业,除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交能体现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年度会计报表。
二、申报项目、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
补助对象: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市级、区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必须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上,且租赁经营场地满6个月后,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
微型企业租用创业者本人的场地或房屋,以及租用或流转土地从事种植或养殖活动的,不得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只能是全部用于办公或从事经营活动,不能居家与办公混用;居家与办公混用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此项补助。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每年6个月的场地租金补助。月租金1100元以下的,按实际租金补助;月租金1100元以上的,按1100元补助。
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2.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3.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
4. 经营场所租赁收款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5. 加盖公章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及近6个月的会计凭证帐簿(核查后,返还企业,可拍照留存);
6. 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 微型企业后续扶持实地检查表及经营场所现场图片,并对其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场地租赁证明材料进行核对。
(二)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有代帐需求的市、区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的免费代理记账服务,由财政部门给予代账机构每户微型企业每月150元补贴。代账机构需向微型企业提供代账服务满6个月后,方可提出补助申请。
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 加盖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帮扶资金申报表》(附件1);
2. 微企业代理记账补助明细表(附件4);
3.《代理记账服务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提供免费服务和收费服务的范围,及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复印件;
4. 在“微型企业创业平台”代账模块报送代账微型企业的月度会计报表;
5. 纳税申报系统打印的不少于6个月的代账微型企业的纳税申报表;
6.代账机构开户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微型企业后续扶持实地检查表及经营场所现场图片;
8.所代账服务的微型企业如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微型企业会展补助
补助对象:参加市内外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会展活动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①展位费标准:给予实际缴纳展位费50%补贴,每户每次最高1万元,每年最高3万元;②交通费:每次可享受1人往返交通费补助,按照实际发生的公共交通费用,市内每户每次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1000元;市外每户每次不超过1500元,每年最高3000元。3.会展公司在市内举办的200个标准展位以上、微型企业达到参展企业数80%以上、展期2天以上的会展活动,可按照参展微型企业不高于500元/户的标准,申请享受会展组织补助。
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 加盖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帮扶资金申报表》(附件1);
2. 《重庆市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3. 展位费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4. 参展微型企业注册地至会展场所1人往返交通费票据原件1份,如:车票、船票、机票等;
5. 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发布的会展活动通知复印件(受邀参加会展活动的,还应提交邀请函原件);
6. 会展活动全景照片和参展企业展位照片各1张;
7. 加盖公章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及近6个月的会计凭证帐簿(核查后,返还企业,可拍照留存);
8. 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专项运营补助
补助对象: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对经营满6个月以上,可享受2年的电子商务运营补助。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电脑购置、宽带租用、服务器租用、物流配送的费用进行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1万元。
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2. 当年企业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电脑购置费、宽带租用费、服务器租用费、物流配送费);
3. 网上开店手续、交易记录、快递单等《合川区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后续补助审核标准》要求提供的资料;
4. 加盖公章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及近6个月的会计凭证帐簿(核查后,返还企业,可拍照留存);
5. 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微型企业后续扶持实地检查表及经营场所现场图片。
(五)微型企业水电等运营费用补助
补助对象:市、区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加工业、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按实际缴纳水电费的20%进行补助,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可享受2年,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微型企业可对上一年度产生的水电等运营费提出补助申请。
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2. 当年企业水、电费缴费凭据复印件(需提供缴费发票或供水供电单位出具的票据;租用场地由业主单位代收的,需提供业主单位的缴费发票,并由业主单位对收费情况出具说明);
3. 加盖公章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及近6个月的会计凭证帐簿(核查后,返还企业,可拍照留存);
4. 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微型企业后续扶持实地检查表及经营场所现场图片;
6. 以贫困大学生身份申报补助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微型企业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
补助对象:购置设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市级、区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单台(套)设备购置金额应在2万元以上。(单套设备指:企业一次性购置且必须组合配套才能使用的设备)。已纳入国家或重庆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及运输车辆、旧设备不得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在生产经营设备到位后,一次性享受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按实际到位技术设备购置金额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2. 设备购置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3. 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4. 设备照片(全景照和铭牌照片,彩色原件);
5. 设备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加盖公章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及近6个月的会计凭证帐簿(核查后,返还企业,可拍照留存);
7. 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微型企业后续扶持实地核查表及经营场所现场图片。
(七)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补助对象:办理商业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的市、区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对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除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扶持贷款以外的其它商业性贷款)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每年贴息不超过10万元。商业银行向微型企业经营者个人发放的商业贷款,全部用于微型企业经营的(必须进入企业会计账),也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微型企业商业贷款需在还本付息后,方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2. 贷款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3. 偿还本息的凭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4. 加盖公章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及近6个月的会计凭证帐簿(核查后,返还企业,可拍照留存);
5. 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微型企业后续扶持实地核查表及经营场所现场图片。
(八)环境治理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为改善企业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向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开展环境治理并取得《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在取得《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后,一次性享受环境治理服务补助,以企业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户微型企业补助不超过1万元。
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2. 环境治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3. 缴费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4. 《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复印件;
5. 加盖公章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及近6个月的会计凭证帐簿(核查后,返还企业,可拍照留存);
6. 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微型企业后续扶持实地核查表及经营场所现场图片。
(九)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服务,开展检验检测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件检验或检测最高补助15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2. 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3. 缴费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4. 加盖公章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及近6个月的会计凭证帐簿(核查后,返还企业,可拍照留存);
5. 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微型企业后续扶持实地核查表及经营场所现场图片。
(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补助
补助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开展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ISO14000、ISO18000)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质量体系认证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不含年检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件认证最高补助5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2.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 缴费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4. 加盖公章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及近6个月的会计凭证帐簿(核查后,返还企业,可拍照留存);
5. 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微型企业后续扶持实地核查表及经营场所现场图片。
(十一)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法定机构购买服务,开展验资、资产评估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件验资或资产评估服务最高补助2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
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2. 验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3. 缴费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4. 加盖公章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及近6个月的会计凭证帐簿(核查后,返还企业,可拍照留存);
5. 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微型企业后续扶持实地核查表及经营场所现场图片。
(十二)法律咨询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接受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不含诉讼费)服务的市级、区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法律咨询服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法律咨询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2000元。
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2. 法律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3. 缴费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4. 加盖公章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及近6个月的会计凭证帐簿(核查后,返还企业,可拍照留存);
5. 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微型企业后续扶持实地核查表及经营场所现场图片。
(十三)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
补助对象:为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购买服务进行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的微型企业,无行业限制。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一单项服务最高补助5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
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2. 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服务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3. 缴费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4. 加盖公章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及近6个月的会计凭证帐簿(核查后,返还企业,可拍照留存);
5. 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微型企业后续扶持实地核查表及经营场所现场图片。
(十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其他补助
用于落实合川府发〔2013〕70号文件明确的后续扶持政策,如微企孵化园、微企村建设、优秀微企表彰等,以及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相关部门、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开展工作的必要经费等。
三、申报条件
1. 微型企业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诚信守约。除当年成立的微企外,申报企业需具有连续的年检(年报)记录。
2. 已纳入“微型企业停业歇业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经营异常名录”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微企不得进行申报。
3. 微型企业需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接受财政、工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 微型企业没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5. 每名创业者只能创办一户微型企业享受后续扶持资金,不得重复享受。
6. 已按规定年限享受完毕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7. 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申报享受代理记账服务、水电运营费用补助、经营场所租金补助时,不受其从事行业的限定。
8.除水电运营补助提交资料有特殊规定外,其它补助项目均需提交正式发票。
9. 近1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相关部门处理处罚(需企业作出承诺)。
四、申报时间
自通知之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申报方式及流程
(一)网上申请:微型企业登陆微型企业创业平台(“微企助”平台),微型企业申请后续扶持,应先登陆微型企业创业平台(http://www.wqcypt.com/)提出申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工商所提交书面资料,逾期未提交资料将直接网上退回。
代理记账服务补助由代账机构按相关规定直接提交申请材料到区工商分局微企科。
(二)申报初审:工商所对符合后续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实地检查,填写《微型企业后续扶持实地检查表》(附件2)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不予受理的原因或所需补齐的全部资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及时通报分局微企科。
完成初审和实地检查的资料由各工商所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分局微企科。对申请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工商所还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场地租赁证明材料进行核对。
(三)申报审核。根据辖区工商所的初审意见,区工商分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复核,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出资金补助方案。项目申报审核资料,由区工商分局存档备查。
(四)项目公示。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在区行政审批大厅、各工商所登记大厅、区行政审批大厅和相关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补助单位、补助金额、主要内容等。对公示中有异议的项目,由区工商分局会同区财政局予以核实。
(五)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微型企业。微型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六、违规处理
(一)负责微型企业资金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移交区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微型企业、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以及有其他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财政局会同区工商分局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终身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和参与微型企业相关中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
区工商分局微企科   联系电话:42738467 
区财政局企业科     联系电话:42832810 

附件:  1. 微型企业后续扶扶持资金申报表
2.重庆市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3. 微型企业后续扶持实地检查表
        4.市级鼓励类行业、区级鼓励类行业列表
        5. 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明细表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