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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重庆市合川区青年创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市合川区青年创业协会,简称“青创会”英文译名为Hechuan youthentrepreneurship  Association(缩写HY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我区从事创业服务的机构(单位)和创业人士共同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一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我区创业人员,建立和加强理论界与企业界的广泛联系和交流,促进企业文化的研究与建设,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为推动我区的市场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重庆市合川区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假日大道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企业文化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编辑刊物、影像资料,为企业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指导;


  (二)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企业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总结、推广、评定企业文化建设的创新成果、优秀典型,促进我区企业文化发展;


  (三)组织考察、培训,举办展览、演出和学术讲座,开展咨询服务、形象策划,品牌宣传等活动;


(四)承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五)举办创业比赛,组织创业交流,帮助创业者和投资机构之间对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是国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是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专家、学者、企业界、行政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相应的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会长或秘书长批准;


  (四)会员缴纳入会费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的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一般不超过会员的1/3)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合川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文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人员聘任制度、内部惩戒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须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须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合川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合川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和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会长和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照《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合川区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川区民政局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共青团合川区委审核,并报合川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合川区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合川区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合川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合川区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川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9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合川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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